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报废:
一、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(或累计工作1.4万小时);
二、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(或累计工作1.6万小时);
三、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(或累计工作1.8万小时);
四、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%的;
五、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%的;
六、机车严重损坏,经测定,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%的;
七、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,技术状态恶化,影响安全使用的;
八、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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